彰化簡易庭101年度彰補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1 日
- 當事人互惠營造有限公司、謝榮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補字第33號原 告 互惠營造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謝榮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春宏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吳政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