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1年度彰補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關正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補字第35號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正平 訴訟代理人 蔡松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衍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5,59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吳政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