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司調字第4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瑞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司調字第478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瑞章等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或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王○○應將彰化縣○○鄉○○段 000○號建物於返還予相對人王瑞章云云。惟依聲請人提出之 建物登記謄本所示,相對人王源懋係於民國102年9月18日由法院拍賣而公開取得上開不動產,並非聲請人所指一般買賣購入,聲請人所主張借名登記一事並未提出任何證據為憑,料難為公開向法院應買之相對人王源懋所同意。又本件係金融機構因對相對人王瑞章之現金卡契約所衍生之請求而聲請調解,依照前揭規定之立法理所揭示「實務上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本於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之事件,被告通常未到庭,由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此等事件,應無調解之實益」且依本院案件索引查詢結所示,以相對人王瑞章對多家金融機構積欠多筆負債,相對人王源懋為相對人王瑞章之子等情,亦難期待相對人等願配合出面成立調解以順聲請人之追償。綜上情形,本件應無調解實益,爰依前揭規定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