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小字第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9 日
- 當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明鑑、許信儀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彰小字第16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蔡弘濱 被 告 許信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7,835元,及其中35,204元自民國110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