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小字第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5 日
- 當事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梁正德、蕭雯瑛即楊鈞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彰小字第30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嘉鴻 被 告 蕭雯瑛即楊鈞喬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 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本院依兩造之主張及舉證,暨本院向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調取之交通事故資料,判斷如下: ㈠卷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與照片,係警方於肇事雙方汽車均已移動後所製作,難以呈現事故發生時之狀態;又因事故現場非屬道路範疇,警方亦未製作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調查報告表及肇事雙方駕駛人之談話筆錄。原告主張被告應就本件交通事故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為被告否認,且未據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就該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 尚非可採。 ㈡原告依侵權行為、保險人代位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書 記 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