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小字第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0 日
- 當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翁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彰小字第34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蔣靜萍 許上閔 被 告 陳棋瀧 籍設彰化縣○○市○○路000巷00號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貳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姚志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