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小字第3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1 日
- 當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平川秀一郎、羅家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彰小字第35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 告 羅家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1,260元,及其中新臺幣61,022元自民國95年7月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違 約金新臺幣1,2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書 記 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