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簡調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劉自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調字第171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明方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2,667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870元,前已通知原告補繳,惟仍查無已繳納之紀錄。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或提出已繳納之收據或 相關繳費證明,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