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小字第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修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壢小字第283號原 告 信竑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龍 被 告 葉佐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四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蔡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劉彩華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