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保險小字第5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李松季、羅佳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保險小字第56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被 告 羅佳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籍設苗栗縣苗栗市,有被告戶籍資料附卷可參,而本件侵權行為地在新竹市,亦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交通事故資料附卷可佐,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