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1年度竹東小調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國華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王明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東小調字第61號聲 請 人 國華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義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相對人徐國貴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萬零參佰柒拾捌元,應繳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陳秀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