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1年度竹東簡調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8 日
- 當事人豪泰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鄭茂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東簡調字第56號聲 請 人 豪泰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茂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俊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視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叁拾捌萬捌仟柒佰玖拾貳元,應徵調解之聲請費為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張政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