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0年度旗簡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旗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鍾隆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旗簡字第4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佳琳及潘金妹間塗銷抵押權設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伍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蕭主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