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1年度旗補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旗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13 日
- 當事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忠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旗補字第24號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周君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尚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90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書 記 官 蕭主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