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1年度旗補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旗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辜濓松、張原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旗補字第41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被 告 張原榕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原榕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0,905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書 記 官 蕭主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