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1年度旗補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旗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2 日
- 當事人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林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旗補字第50號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林經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明宗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新台幣16,8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書 記 官 蕭主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