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1號原 告 郭宗昌 訴訟代理人 郭季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善存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1,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又原告 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9年度救字第43號受理中,如其聲 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