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5 日
- 當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龐維哲、蘇景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225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務 人 蘇景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零貳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㈡新臺幣參拾伍萬陸仟參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