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5 日
- 當事人太子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137號 債 權 人 太子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汪天霖(原名:汪自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110年9月2日」 ?如係111年9月2日,則依據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據。如無 依據是否改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如利息起算日非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應併釋明其依據。) 二、債務人汪天霖(原名:汪自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