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7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0 日
- 當事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陳鵬、柯美吟、姜金池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748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 代 理 人 柯美吟 債 務 人 姜金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貳拾柒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 年6 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次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經查,門號0000000000號,帳單所載資費方案4G暢打資費1399型,惟債權人未提出專案補貼補貼款約定,經本院定期命其補正,然於111年8月4日民事陳報狀中僅提出該門號換號前之資費方案4G 資費799型專案補貼補貼款約定,並無提出資費方案4G暢打1399型專案補貼補貼款約定等相關證據資料,無法確認該門 號專案補貼款金額,是難謂債務人請求上開門號之專案補貼款20,424元部分聲請為有理由,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