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1號原 告 立昌土木包工業 代 表 人 邱懷澤 被 告 嘉義縣文化觀光局 代 表 人 許有仁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茲依行政訴訟法 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唐一侼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黃妍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