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9 日
- 當事人木藏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1號 上 訴 人 木藏企業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楊月珠 樓 被上訴 人 景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金蘭 之2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4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8,78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張富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