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3 日
- 當事人翊榮營造有限公司、賴泓霖、嘉義縣竹崎鄉公所、溫良恭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4號原 告 翊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泓霖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中為律師 被 告 嘉義縣竹崎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溫良恭 訴訟代理人 蒲威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5月2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馬嘉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