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嘉義乖乖龍農場股份有限公司、許嘉祐、陳璟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5號 被 告 嘉義乖乖龍農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嘉祐 被上訴人 陳璟瑜 訴訟代理人 戴育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287,372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許龍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