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16 日
- 當事人詠慶鋼鐵有限公司、謝慶坤、金坤鋼鐵企業有限公司、楊登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詠慶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慶坤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金坤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登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4,121,75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62,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黃意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