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酌減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27 日
- 法官曾宏揚
- 法定代理人許國正
- 上訴人中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78號 上 訴 人 中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正 訴訟代理人 林君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品台塑加油站企業有限公司間酌減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1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7,040元,應徵裁判費 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陳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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