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調整使用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日月潭船舶運送股份有限公司、江政霖、嘉義縣大埔鄉公所、黃國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59號 上 訴 人 日月潭船舶運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政霖 被 上訴人 嘉義縣大埔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黃國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調整使用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836,875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3,71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黃意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