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3 日
- 當事人孟儀自動化設備股份有限公司、林茂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孟儀自動化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祥 訴訟代理人 張惠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義縣政府間請求給付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3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8,83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李佳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