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3 日
- 當事人黃揚能、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盧正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58號 上 訴 人 黃揚能 被 上訴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03,188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鄭昭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