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1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鍾隆毓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10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淑貞、劉修烟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55,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 元,原告僅繳納3,000 元,尚欠8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家事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駱大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