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辜濓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胡晉瑋等4 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80,026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3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89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吳明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