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詮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聶勝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7號 原 告 詮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聶勝雄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羅一珉、羅文聰及債務人江佩瑀發支付命令(一百年度司促字第一二八七0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陸仟貳佰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陸仟陸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陸仟壹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黃怡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