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05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鍾隆毓、張家賓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張家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即被告張家賓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802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拾玖萬貳仟零柒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柒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柒仟壹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書記官 馬嘉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