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6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鍾隆毓、陳永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陳永洲 洪敦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6,1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鄭昭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