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9 日
- 當事人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曾建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28號 原 告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602萬0,929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0,6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王博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