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3 日
- 當事人伍廷威、台灣新光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29號 原 告 伍廷威 被 告 台灣新光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28,30樓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219,190元(即被告向本院 聲請民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詳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7688號 執行卷宗),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2,6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鄭昭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