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4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31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28樓、30樓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魏淑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順益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黃炯瑜及吳雅慧發支付命令(一0一年度司促字第二四三九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萬伍仟玖佰玖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柒仟柒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柒仟貳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黃怡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