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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0 日
  • 法官
    李文輝
  • 法定代理人
    葉翠月

  • 原告
    玉山交通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43號 原 告 玉山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翠月 訴訟代理人 劉勝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禮豐、鑫瑞豐汽車商行即何春美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萬5191元【計算式:車輛價值70萬元+ 貨物損失39萬3305元+拖吊費用6萬元+車輛維修費16萬5370元 +自101年5月28日事故發生時至起訴日同年7月31日止之營業損 失:每月9萬7000元×2個月又4天=152萬5191元】,應徵得第一 審裁判費1萬61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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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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