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9 日
- 當事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0號 原 告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樓 法定代理人 陳亮丞 被 告 顏玉芬 何冠德 黃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51,609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12,4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11,98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劉怡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