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購買占用土地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13 日
- 當事人許瑞景、韋福建設有限公司、周慶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1號 原 告 許瑞景 被 告 韋福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慶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購買占用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叁仟捌佰元(即占用土地面積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4,600元/平方公尺),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馬嘉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