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政侑企業有限公司、黃安正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9號 原 告 政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安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欣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882萬7,49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萬8,4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王博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