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2 日
- 當事人宜鴻營造有限公司、洪莉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3號 原 告 宜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莉淇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義縣環境保護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3605萬0,374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萬9,3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王博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