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5 日
- 當事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吳昕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8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樓 被 告 李佩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5,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 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仁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黃意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