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6 日
- 當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彭郎、吳依臻即吳月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3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被 告 吳依臻即吳月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79,699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8,4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9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鄭昭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