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吳統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9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怡翔間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怡翔發支付命令(本院101 年度司促字第164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9,306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6,0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5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李佳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