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12 日
- 當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熊明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5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蔡崇忠即蔡長春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 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 向本院如數繳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鄭昭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