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向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鍾月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號 原 告 向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月媚 訴訟代理人 趙清華 焦培峻 林忠宏律師 原告與被告空軍第四五五戰術戰鬥機聯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擴張請求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擴張聲明後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4,640,967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404,920元,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402,192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7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馬嘉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