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3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柯慧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4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被 告 柯慧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該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繳納裁判費,這是起訴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時,審判長應該定期間命補正,原告如果沒有在期間內補正,應該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前段也 有明文規定。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所繳納第一審裁判費還差新臺幣10,290元,經本院依照前述規定在民國110年11月17日裁定命原告 在收到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這項裁定已經在110年11月22日送達原告,而原告一直到現在都沒有補繳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以證明。 三、原告既然沒有遵期補正,所提本件訴訟就因不合程式而不合法,應該以裁定駁回。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前段、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