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4 日
- 當事人展泰工程有限公司、簡玲玉、嘉義縣文化觀光局、吳芳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展泰工程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簡玲玉 被 上訴人 嘉義縣文化觀光局 法定代理人 吳芳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請求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73,591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6,4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鄭昭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