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嘉簡字第5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6 日
- 當事人浚陽實業有限公司、魏雲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字第59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浚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雲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群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9,8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李文政

